英美法侵權法案 | Fisher v. Carrousel Motor Hotel

Carmen Chen
6 min readOct 14, 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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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國侵權法中,對人身的故意侵權行為主要包括毆打(battery)、恐嚇(assault)、故意誹謗和故意精神傷害

在Fisher v. Carrousel Motor Hotel案件中,一名黑人數學家在德州參加一個工作上的餐敘,在身邊都是工作同事的狀況下手上拿著餐盤準備要用餐,結果被餐廳經理一手搶走手上的餐盤,並被N字問候,說餐廳不會服務黑人顧客。

黑人數學家提出告訴,主張餐廳經理對他蓄意侵權(Battery)。

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,餐廳經理並沒有實質的觸碰到黑人數學家本身,但是是搶走數學家手上的餐盤。

沒實質接觸到人本身的話,還算是蓄意侵權嗎?

答案是YES!

侵權法案中的毆打(battery)的構成要件有三項:

1. Intention 蓄意

Battery是一種蓄意的行為,蓄意接觸他人身體。

只要行為人想要去“接觸或觸碰他人”(即接觸他人身體的蓄意),而不是“我要把他撞倒”(傷害他人的蓄意),就滿足故意這一要件。

因此,即使被告只是想同原告開玩笑、無意傷人,但只要是蓄意地、不經同意地接觸了原告身體,原告便可以Battery的原因起訴被告。

2. Physical Contact 身體接觸

對他人身體的接觸必須是傷害性的、冒犯性的。

如果接觸讓人感到不適,甚至是厭惡,如強行親吻,這種接觸就是Battery。另外,接觸的動機不論好壞,只要傷害或冒犯了他人,就構成Battery。

例如,病人讓醫生給他的右耳做手術,但醫生髮現病人左耳也有問題,於是在未經病人同意的情況下,對其左耳也做了手術。病人可以Battery起訴醫生,因為醫生“自作主張”,冒犯了病人。

具體什麼樣的接觸是屬於傷害或冒犯?簡單來說,如果是在合理的人 (reasonable person)看來是傷害或冒犯的被告的行為,就構成Battery。

此外,接觸不僅是指對身體的直接接觸(direct contact),也可以是間接接觸(indirect contact),例如接觸他人的帽子、衣服、手提包,或從他人手中搶奪盤子(等等會分享的Fisher v. Carrousel Motor Hotel, Inc. 案)等。

3.Harm/ Damage 傷害

Battery不僅限於身體上的傷害。傷害可以是身體上的傷害,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或者情感上的。前提是原告必須證明,故意傷害性或冒犯性接觸確實發生過。

此外,在Battery發生時,原告並不一定要知道他受到了毆打。例如,甲方在沉睡中被乙方親吻,雖然當時甲方並不知道,但是事後感到受到羞辱,便可以用Battery起訴乙方。

以下分享Fisher v. Carrousel Motor Hotel, Inc的法學英文單字:

exemplary damages: 懲罰性賠償 (Punitive damages)

alleged: 指控

assault and battery: 攻擊與毆打

plaintiff: 原告(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)

defendants: 被告人(在民事訴訟中被起訴的或在刑事訴訟中受到犯罪指控的人)

verdict: 指示裁斷 (指直接依案件承審法官的命令而對案件作出判決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官取代了陪審團作為事實認定者的角色,因為案件的證據非常具有說服力,據此只能合理地得出唯一的結論,或者案件的證據未能確立表面案件的成立)

evidence:證據

malicious conduct: 惡意行為

telemetry equipment:遙測設備

testified: 證明;證實;作(見)證

presence: 當場;在場

dispossessed:

(1)轉移佔有

(2)逐出土地;剝奪佔有

(3)非法剝奪佔有;強行佔有;非法入侵(地產);(將他人)非法逐出

humiliation:屈辱;恥辱;丟臉;蒙恥(指使人有丟臉、顯得懦弱、卑微、愚蠢或蔑視的感覺。這是侵權訴訟中要求賠償的一個因素,但是無法用準確的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衡量)

personal indignity:人身侮辱

stipulated:(明確)約定;規定

The Court of Civil Appeals:民事上訴法院

settle:

(1)解決;處理(案件、爭議等)

(2)支付;結算;清償

(3)完全執行;結束;了結(遺產的管理和分配等)

(4)設立;創設;確立(法律原則、信託等)

(5)轉讓;授予(財產、權利等)

(6)和解;達成協議

(7)提交;提請(法庭批准、簽署)

(8)定居;安置

constitute:

(1)建立;設立(機構等);制定(法律)

(2)任命;指定

Prosser:

美國著名法學家普索(William L. Prosser)曾分析侵犯隱私有四種態樣,即侵害他人私生活的寧靜、宣揚他人私生活的秘密、使他人處於公眾誤解的地位及擅用他人的特點作商業廣告。而全民指紋建檔係屬於何種侵犯隱私?指紋固然為身體的一部分,但正如面孔一般,必要時須作為辨識你我的工具,然此種辯識可謂比面孔更加精確,因此,全民指紋建檔,有何不可?它並不代表財富、性別、族群、信仰、階級、身體疾病狀況或其他私人想保守的秘密或隱私,而是完全中性的東西,實無需加以反對。

tort:

(1)侵權行為

(2)侵權法;侵權行為法

holding:判決要旨

jurisprudence:法律哲學又被稱為法理學

trespass:侵害,侵入(他人土地或建築物)

rationale:判決理由

essence:構成要素

grievance:委屈,冤情,不平

Customary law:習慣法

erred:犯錯誤

sustain:成立

intentional tort:故意侵權,指某人以一般意圖或專門目的而實施的侵權行為,例如毆擊、非法拘禁、不法侵入土地等。亦作willful tort

wanton negligence:惡意的過失

exemplary damages:懲罰性損害賠償(金),是指當被告以惡意、故意、欺詐或放任之方式實施行為而致原告受損時,原告可以獲得的除實際損害賠償金〔actual damages〕外的損害賠償金。該詞亦作「exemplary damages」,「vindictive damages」或「smart money」、「punitive damages」。

stipulation:

(1)契約或協定中的實質性條款

(2)訴訟協議

(3)保證被告出庭誓約

deprivation:

(1)罷免聖職

(2)剝奪;喪失

Restatement of Torts: 侵權法

basis of liability: 基本責任

immaterial: 不重要的

material fact: 重要事實;實質性事實

ratification: 批准;追認;認可

retain: 保持;保留;聘用(顧問、律師)

overruling precedent: 推翻先例

Notwithstanding: 儘管有前述規定,但是…

reversed:(判決)被撤銷的

render verdict: 作出裁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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